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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何种管理制度?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09-08 15:54:14


(1)许可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总则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营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口活动。未经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未获得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从事进口、出口活动的,是违规行为。不仅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海关法及相关的海关管理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对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我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核查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这是中国切实履行《八八公约》和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谅解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核查是双向的。在出口方面,我国经营者在申请出口许可时,我国的禁毒主管部门将向进口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拟出口的情况,并要求其核实进口商的身份和最终用途。待进口国主管部门确认并正式通知我国后,商务部方决定许可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在进口方面,出口国政府将要求我国禁毒主管部门核实进口商情况。公安部核查后将通报对方政府。商务部、公安部于2006年9月7日联合公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核查具体办法遵守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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