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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24-01-29 09:08:56

    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三部门要求,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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