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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规定了哪些罪名?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2-25 09:20:16

《刑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规定了哪些罪名?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50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款为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规定了四个罪名,即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该款不是规定独立犯罪,而是规定制造毒品罪共犯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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