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培训中心 > >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什么?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2-25 09:19:49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什么?


    按照《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实施《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郑州禁毒协会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0023号-2
主办:郑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承办:郑州禁毒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