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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2-06 09:46:51

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1)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第一,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黃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定罪处罚。
第三,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第一、二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3)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或者未遂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对于《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①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②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③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④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⑤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⑥其他相关因素。
    (6)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实施《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实施《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多次实施《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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