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黄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并区别情形予以处罚:
(1)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以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贩卖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相应定罪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草或者提供运输、储存麻黄草等帮助的,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实施以上行为,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300千克麻黄草折合1千克麻黄碱计算;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草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