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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有哪些情形?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2-06 09:38:50

违法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有哪些情形?由哪些部门处理?如何查处?


    这里的违法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商务部的有关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
(2)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拒绝接受海关监管的。
(3)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
(5)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6)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未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的。
(8)经营者未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的。
(9)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0)核查化学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的。
(11)境外中资企业违反规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
(1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资格的。
(13)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14)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中的流通企业收购不具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企业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出口的。
(15)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未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账,未详细记录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的。
(16)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未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的。
(17)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具有以上情形的,由商务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主要处罚措施为: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
(5)禁止违法行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6)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7)取消境外中资企业已批准的年度计划并暂停新年度计划申请的受理。
(8)撤销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核定企业资格。
(9)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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