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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特殊管制措施?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2023-10-18 09:49:25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特殊管制措施?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金三角地区被用于制造毒品,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规定了部分特殊管制措施,主要有:
(1)将向缅甸、老挝和阿富汗这三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到了62种,具体增加的品种有21种: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苯乙酰乙腈、二氢黄樟素、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
(2)原则上禁止向缅甸、老挝和阿富汗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对确需出口的,必须经缅甸、老挝和阿富汗禁毒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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